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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24-04-02 20:14浏览次数:548

  k1体育4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9-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章主要是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针对浙江省大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建成和面临提升改造的现状,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技术研究成果,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经验,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国内知名专家的意见,最终形成该技术规程。

  该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引导,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为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全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提供了浙江方案。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充分考虑了浙江省电镀企业的实际情况,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

  在指标设置上,《标准》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指标,指标数量与国家标准一致。

  太湖流域地区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涉重污染物除总镉和总镍适当宽于国家标准表3外(严于国家标准表2要求),其余重金属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常规污染物指标COD、氨氮、总氮与国家标准表2衔接,其余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

  《标准》明确了总铜、总锌、pH、氟化物、总氰化物5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要求,有利于电镀行业间接排放管控,减少通过纳管稀释而达标排放的风险。同时,对于其他可协商指标k1体育,针对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情况,分别作了专门规定。

  《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k1体育。

  《标准》规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浙江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浙江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仅温州地区因相关重金属指标的加严,经测算k1体育,可减少50%重金属排放量。同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2020年3月27日,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k1体育、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水管网,推进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条例》规定,我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依照规定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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