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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5%的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PG电子

发布日期:2025-01-17 17:04浏览次数:753

  PG电子持股5%以上的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水海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5%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3月22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深水海纳8,863,743股,占深水海纳总股本的4.9999%,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合计持有深水海纳股份比例从14.6770%下降至9.6771%。

  李琴女士于2025年1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深水海纳355,000股,此次减持后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合计持有深水海纳股份比例为9.941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10日公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此次权益变动后触及深水海纳总股本的10%。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2.上述数值相加与合计数之间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1.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PG电子,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PG电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PG电子,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PG电子,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PG电子、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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