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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废水超限值排放至泉州湾石狮市一水务公司被罚8万元

发布日期:2025-06-20 05:14浏览次数:501

  PG电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月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PG电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PG电子,对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

  消息显示,2025年3月20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PG电子PG电子,发现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2025年3月19日总磷日均值为0.527MG/LPG电子,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总磷0.5MG/L),废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排放至泉州湾石湖区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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